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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 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二个或二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0 至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在0 至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14.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5.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6.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8.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9.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2.语言能力丧失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0 至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4.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所致的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日。

2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一组不明原因所致的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90日。

继发性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27.严重冠心病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师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28.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 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29.植物人状态 指因脑皮质广泛性坏死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这种状态持续至少30 日。

因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30.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导致的功能损害,经肾脏活检,病理结果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中的III型至VI型的狼疮性肾炎,血肌酐清除率持续每分钟30ml。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II型:系膜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III型:局灶节段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IV型:弥漫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V型:膜性狼疮性肾炎

VI型:肾小球硬化性狼疮性肾炎

3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表现为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三组或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手指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或脚趾关节;

(2)X线检查可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典型变化;

(3)关节的畸形改变至少持续180日;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严重软组织混合性细菌感染,常于手术或皮肤损伤后发生。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完全丧失功能超过180日。

33.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险单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35.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6.严重脊髓灰质炎 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7.严重克隆病 指一种胃肠道慢性炎性肉芽肿性疾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有结肠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作为诊断依据。

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39.I型糖尿病 指经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I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少180天以上。

(2)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

(3)出现下述三种并发症之一或一种以上:

1)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达到手术切除指征。

4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胰腺炎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