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保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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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百年人寿按照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以下五种方式中(45岁、50岁、55岁、60岁、65岁)的一种所对应的周岁年龄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由您投保时进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身故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百年人寿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20年内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两者较大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0%与已给付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20年后身故,百年人寿按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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