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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我们共同的责任——反洗钱知识问答

2011-05-03

1、 什么是洗钱和反洗钱?

   答:洗钱,英文名称为 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我国如何界定洗钱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经过了多次完善。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只限定在毒品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罪。为了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的,都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没有使用洗钱罪的具体罪名。
    
3、洗钱有哪些危害?
    答: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速蔓延,严重威胁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其危害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1)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因此,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4)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本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汇率的变化,引起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
    (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6)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失掉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
    
4、洗钱活动具有哪些一般特征?
    答:洗钱犯罪具有多样化、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特征。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特征。因为洗钱的目的在于掩盖犯罪收益的真正来源,使犯罪收益合法化,所以洗钱活动必然带有隐蔽性的特征。它总是通过设置种种假象,掩盖资金的真正面目。归纳起来,可以得出以下一些洗钱的一般特征:
    (1)独立的刑事犯罪。洗钱犯罪逐步与原来依附的犯罪行为相分离,与经济尤其是金融因素结合,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的手段日趋隐蔽。方便、快捷的网上信用卡、网上银行服务、网上取款等金融工具被利用为洗钱手段,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同时也增加了调查难度。
    (2)洗钱方式和手段的多样性。犯罪收益来源的多样性,使得洗钱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借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其中,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洗钱尤为突出。
    (3)洗钱的专业化。与传统的洗钱活动相比,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进行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活动已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特征。洗钱活动逐渐趋向于演变成为一个行业,并趋向于网络化,一部分犯罪者专职从事洗钱犯罪,形成固定的洗钱通道。1972年注册于卢森堡的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被洗钱者控制,在100万普通客户的合法业务掩护下,专门从事洗钱活动。
    (4)洗钱的过程具有复杂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就要改变犯罪收益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收益设置假象,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在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基本过程中采取多种资金运作方式,从而达到使之表面合法化的目的。
    (5)洗钱的对象是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和财产,这种货币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与刑事犯罪相关,例如,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偷漏税等,系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有赃钱、黑钱才有清洗的必要。
    (6)洗钱的目的在于为非法资金或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并实现黑钱、赃钱或其他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
    
5、在我国,洗钱活动都具有哪些特点?
    答:在我国,洗钱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1) 职务犯罪收入是非法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涉及两个过程:一是获取非法收入;二是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成立公司,或与企业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账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赃钱”的清洗。
    (2) 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是洗钱的主要手段之一。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历史的现金清洗非法所得,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能掩盖犯罪痕迹,不失为洗钱的便利渠道。
    
6、洗钱的手法是怎样的?
    答:洗钱的手法包括现金走私、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设立外资公司、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购买保险、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公司等多种手法。
    
7、洗钱活动一般要经过哪些基本过程?
    答:典型的洗钱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Placement)、离析阶段(Layering)和融合阶段(Integration)。
    处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处置阶段是洗钱手法的第一阶段,也是过程中最弱、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用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非法所得,从而掩盖查账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
    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又称为“整合阶段”,其目的在于使非法回归形式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资金或财产提供表面的合法性。
    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运行模式,洗钱者有时交错运用,以达到最终的清洗目的。
    
8、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 
    答:洗钱活动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还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腐蚀公众道德。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反洗钱工作涉及外交、经济、司法及安全等多个领域。反洗钱工作水平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是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树立我国在反洗钱方面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金融业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银行国际化的必要步骤。因此,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其次,做好反洗钱工作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走私、偷骗税、金融诈骗、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等犯罪呈上升趋势,上述经济犯罪与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相互助长、滋生,严重损害国家经济肌体健康、腐蚀社会公众道德。做好反洗钱工作可以从资金流动上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所得的转移和藏匿赢得时机,为跨境追缴违法资金提供有力手段,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再次,做好反洗钱工作是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有所抬头,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极少数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制造恐怖犯罪的苗头,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内外经验表明,上述形式的严重犯罪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往往涉及频繁的洗钱行为。打击洗钱活动,发现和截断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将有力地削弱、分化和瓦解这些犯罪活动,严防其扩大和蔓延,并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目标。
    最后,做好反洗钱工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及金融稳定的需要。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这些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9、为什么要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答: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10、 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
    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在国家层面上,还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11、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2、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称[2006]第一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称[2006]第二号令,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称[2007]第一号令,自2007年6月11日起实施。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称[2007]第二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13、金融机构应该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履行四项义务:一是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二是了解客户义务;三是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四是保存记录义务。
    
14、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会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答:是的,金融机构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15、客户在业务存续期间,如先前提供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已过期了,该怎么办?
    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16、出现哪些情况以后,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答:下列情况发生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17、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哪些内容?
    答: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如下:
    (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18、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19、大额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答:大额交易类型如下: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0、保险业务中,属于可疑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答:可疑交易的类型如下: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18)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其他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21、如何理解“短期、长期、大量、频繁”的含义?
    答:“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22、发现可疑交易,如何报告?
    答:通过我们的身份识别的尽职调查工作,发现或者我们有足够理由怀疑存在可疑交易,或者发现可疑身份的客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由公司专人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23、如果客户所办理的业务只是部分符合洗钱特征,金融机构会拒绝交易吗?
    答: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是洗钱分子,因此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银行开户时说你没有身份证或者使用假名开户,银行肯定会拒绝。不涉及到这一类特征的业务,比如你的帐户资金进出很频繁,与你的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符,银行不会拒绝办理业务,但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24、反洗钱与社会公众有关系吗?
    答:反洗钱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公众应该关注和了解反洗钱的知识,遵守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同时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1)有关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线索;
    (2)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协助洗钱行为;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随意泄露反洗钱信息资料等。
    
25、防范洗钱活动对公民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公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说明资金来源、用途等。
    
    公民应注意自我保护措施。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
    公民应积极参与反洗钱的举报和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