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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百年人寿“VIP中心”是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的客户服务组织。为保障VIP中心的正常运行,维护VIP中心的会员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组建VIP中心是百年践行“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的重要举措,旨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客户体验,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三条

VIP中心是百年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载体,由百年人寿总公司运营部进行组织和管理。各分公司运营部负责本机构VIP中心活动的组织和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退会、等级变更

第四条

VIP中心会员是符合百年VIP客户标准的投保人。

第五条

百年VIP客户标准: VIP中心会员是符合百年VIP客户标准的投保人。

第六条

年化保费计算公式:年化保费=年交保费*年期系数。
其中,年交保费: (1)月交保费*12 或季交保费*4 或半年交保费*2 或年交保费*1; (2)银保趸交产品、团险企业缴费产品、附加万能险产品、团险卡单产品均不计算在内。 年期系数: (1)主险及附加险交费年期10年及以上,年期系数是1; (2)主险及附加险交费年期10年以下,年期系数是0.1; (3)趸交年期系数是 0.1。

第七条

客户新投保时,该保单生效并经过犹豫期后,新单保费方可计入客户年化保费;客户新增附加险时,该附加险生效后,新单保费方可计入客户年化保费。

第八条

客户名下保单因退保、理赔终止等情况造成保单效力终止时,将扣除相应年化保费;客户名下保单失效时,待复效后再计入年化保费。

第九条

VIP会员的升级或降级:系统将依据客户年化保费的变动,次日对VIP会员等级进行更新。

第十条

百年客户只要达到VIP客户标准,VIP中心则会视其为会员并主动邀请入会。会员不需要申请,无须交纳入会费用,也无须交纳任何其他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1)当客户年化保费因任何变化而无法达到VIP会员标准时,会员资格将自动取消; (2)当百年VIP中心发现会员存在道德或法律风险时,有权在未经客户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可尊享VIP中心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VIP中心保留随时更改、停止或终止各项服务内容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在接受服务时,有义务配合工作人员确认其VIP身份。VIP中心为会员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增值服务,如会员使用规定范围外的延伸服务,需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发生变化时,应通知VIP中心进行更新。如未及时通知VIP中心,可能将导致VIP中心无法正常向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VIP中心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VIP中心有义务向会员解释相关规定,为会员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并充分保障会员权益。如VIP中心的服务内容有任何改动,VIP中心有义务通过百年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告知会员。

第十七条

VIP中心充分尊重会员隐私,对会员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及保密,未经会员授权,不得公开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VIP中心的非公开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服务监督权利,若发现百年各分支机构违反百年公布的客户服务承诺,可通过百年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或专属在线客服“百年管家”进行反馈,百年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VIP中心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若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产生的有关争议、纠纷等,均由服务供应商负责。VIP中心在此过程中应起到积极协调的义务。

第二十条

若出现不可抗拒因素导致VIP中心关闭,则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VIP中心必要时可制定单项决定、补充说明、实施细则等条款,作为本章程的补充。修订的协议及条款经在各渠道公布后,对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加入VIP中心,视为认可并承诺遵守以上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属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