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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关于“营改增”告客户通知书

2016-04-22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我司作为金融保险业,也在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从201651日起,我司将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对外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2.若您的保单在2016430日前承保,或您的保单在2016430日前成功缴纳续期保险费,请于2016428日前通知您的百年人寿服务人员或前往我司柜面开具营业税发票。若您未在2016428日前予以告知或前往我司柜面开具营业税发票,则视同您不再需要营业税发票,除非另有新政策出台,否则我司自201651日将不再就相关业务开具任何发票。

3.从201651日起,百年人寿将根据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但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及增值税发票领购需要一定时间,我司在20165月初可能无法立即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待开票系统设置完毕后,我司将可根据您的需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我们对由此对您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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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