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保障责任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百年人寿在给付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轻症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 及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