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保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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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90天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90天等待期以后:100种重大疾病,确诊后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特定疾病保险金(创新责任) | - | 90天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90天等待期以后:前25种重大疾病中可任选5种,确诊后百年人寿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 | 90天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90天等待期以后:50种轻症,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每种疾病给付一次、最高五次(不分组)为限,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金 | - |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主险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养老年金(二选一) | - | 保险期间为至75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7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满期,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百年人寿按20%*(主险累计保费+附加险累计保费)给付养老年金。 或 保险期间为至85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满期,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百年人寿按20%*(主险累计保费+附加险累计保费)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 | - | 90天内患疾病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终止; 90天后,18岁前身故或全残:给付2倍累计已交保费(无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90天后,18岁后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按MAX{基本保险金额,当年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险) | -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给付附加险累计所交保费,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