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责任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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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 18周岁前: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8周岁后: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 | 18周岁前: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8周岁后: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额外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20000 | 给付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注意事项
理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