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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须知

 

感谢您信赖并选择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在投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填写投保信息前,请您详细阅读投保书(如有)、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全面理解您所要投保的产品,特别是注意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告知义务、合同的解除、犹豫期、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签名要求(如有)等各项关键信息。

二、请您选择合适的基本保额及保险期间。对于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如果您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事项(包括网上问询)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录入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四、父母以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含有死亡责任的保险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所有有效保险合同在其18周岁以前的身故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不超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限额。

五、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本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附加条件承保、延期承保或拒绝承保。

六、在您交付首期或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条件下,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七、自本公司实际收到首期或一次交清暂收保险费、且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或不同意承保并签发不接受投保通知书之日止,以不超过四十五个自然日为限,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仅承担投保人所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累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若投保人所申请险种未含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则以上临时保障自始不成立。

八、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九、投保信息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亲自签名或确认,否则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十、当您承保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投保人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一保通、官网一保通等四种途径获取电子保单,请您在投保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和E-mail,如果您未收到电子保险合同,请及时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进行合同补发或变更信息。为有效保障您自身利益,请您及时查阅电子保险合同,再次了解您的投保信息和保险条款等内容。

十一、本公司将使用短信、E-mail或微信等方式为您提供各类通知或对账单服务(例如:分红通知书、万能险保单年度报告、满期领取通知书、保全变更批单、续期保险费交费通知、续期保险费催交通知、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对账单等)。如果您需要其他的服务方式,请您致电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提出您的需求。

十二、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十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应信息及影像将应用但不限于中银保信保险实名查验登记系统的查验及登记,请您务必真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及证件。

十四、请您知晓并了解投保短期意外险、健康险产品时,您投保的部分个人信息将由本公司共享至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用于(且仅用于)行业反保险欺诈排查(本条须知仅对四川机构8651适用)。

注:如当地监管有特殊要求,以当地监管要求为准执行。